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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秘書室誠徵法制專員徵選公告

一、徵選缺員:法制專員 擇優正取1名(擇優備取1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內有效)。
二、資格條件:
(一)具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請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二)大學畢業後有擬任職務專任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具碩士以上學歷相關科系畢業;或大學畢業後有擬任職務專任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且具學士以上學歷相關科系畢業。(需檢附相關證明)
(三)如係國外學歷請檢具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四)能提供曾辦理之民事、行政或刑事等訴訟案件書狀相關資料影本者優先考量。
(五)報名時需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如未檢具視同資格不符;錄取後查驗正本無誤,始得正式簽約僱用。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法制專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三、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等校務相關業務之法律諮詢及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事項。
(二)提供本校各單位民事、行政訴訟法令諮詢。
(三)提供本校教職員生涉及刑事訴訟之必要法令諮詢。
(四)本校法規之體例格式檢視。
(五)統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等相關行政事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並擇期補休)。
五、待 遇:依據原「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僱用及考核辦法」專案副理薪資支給標準表支給,以新臺幣4萬5,610元起聘。
六、僱用期間:108年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需簽約,約滿得視業務需要及工作表現續聘)。
七、上班地點:本校楠梓校區(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為主,因工作關係需支援建工校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第一校區(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旗津校區(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 482 號)或燕巢校區(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58號)。如獲錄取應於學校指定之上班地點簽到退。
八、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文件下載\高科大\法制及稽核組 下載「應徵報名表」繕打資料及列印。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經歷證件影本(附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大學及大學以上成績單、相關工作年資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證明)等資料。
(四)工作資歷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法律相關證照,請附上影本)。
上述各項資料影本(影本皆需經本人簽章,並請註明與正本相符),請以A4紙張大小裝訂成冊,於108年5月14日(星期二)前掛號寄824高雄市燕巢區大學路1號本校秘書室許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秘書室法制及稽核組法制專員」,以郵戳為憑,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資格條件不合者恕不受理。
(五)甄試方式:視報名人數擇優通知參與甄試,視甄試成績擇優簽報核定後任用。
(六)經審查符合資格及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擇優錄取,惟應徵人員若均不符合需求,本校得予從缺。資格不合格或不符合需求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如獲錄取,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報到時需繳交「三個月內有效認可醫療機構之體格檢查報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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